在美国,FCC 已经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VHF 和 UHF 频段的新许可证必须以每 12.5 kHz 至少一条语音路径的等效效率运行,现有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前这样做。此外,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这些频段的 12.5 kHz 效率设备还必须包括 6.25 kHz 等效效率模式。设备不必以 6.25 kHz 带宽信道运行,但必须包括每 6.25 kHz 一条语音路径的等效模式。例如,12.5 kHz 信道中的 2 个语音时隙满足要求。同样,加拿大自 1997 年以来要求所有无线电设备至少能够达到 12.5kHz 的效率; 2010 年之后,12.5kHz 系统将被视为“非标准”,以鼓励进一步推行 6.25kHz 等效标准。在欧洲、亚洲和世界其他地区,监管机构正在敦促采取类似举措,以更有效地利用现有频谱和新频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