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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系列第一篇文章所述,3 EPO 判例法已开发出所谓的问题与解决方案方法,以尽可能客观地评估创造性,该方法基于所要求的解决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取得的技术效果。这种方法已被修改为处理计算机实施的发明 (CII),即现在所谓的 COMVIK 方法。由于 EPO 将 AI 视为在计算机上实施的数学模型的子类别,因此属于 CII 家族,因此 COMVIK 方法也适用于 AI 发明。COMVIK 方法的要点是,非技术特征(不构成发明的技术特征)即使在权利要求中被提及,也不会被考虑(即忽略)为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EPO 已故意决定不对什么是技术做出定义,因此需要逐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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