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卖方另有规定,所有权转移应在卖方指定设施的 FCA 上海(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货时进行。产品的损失风险应在卖方根据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买方应在收到所有货物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检查所有货物,如果有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的证据,买方必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追踪,否则交货应视为完成。卖方将应要求协助追踪货物。除非报价单和订单确认书和/或确认书中另有规定,否则提及的任何贸易术语均应根据国际商会的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解释。卖方将采取合理的商业惯例来满足正面规定的交货日期或另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提是卖方已在装运日期之前充分收到所有装运信息。如果买方尚未准备好接受交货,则卖方保留以寄售方式交付产品的权利,费用由买方承担。重新安排请求须遵守卖方的重新安排政策。卖方的最低订购量 (MOQ) 应适用。如果出现短缺,卖方可自行决定在其客户之间分配可用产品,因此可能会向买方销售和交付比卖方的要约、确认书或协议中规定的数量更少的产品(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