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68(1) 条要求在制定和实施所有欧盟政策和活动时确保高水平保护人类健康。 2 但是,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6(a) 条,欧盟在卫生领域仅具有支持、协调或补充权。 这意味着欧盟的行动自由有限,而成员国仍对制定其卫生政策以及组织和提供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负有主要责任。 3 因此,虽然欧盟被要求在其行动中确保保护人类健康,但欧盟只能在《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68 条的含义范围内采取行动,该条规定了欧盟在公共卫生方面行动的狭窄范围,包括欧盟促进与第三方合作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