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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29 日 (74 FR 19638),内政部 (DOI) 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最终规定,在前矿产管理局 (MMS)(BSEE 和 BOEM 的前身机构)内建立了 OCS 可再生能源计划的监管框架。2011 年 10 月 18 日,MMS 的可再生能源法规被分配给 BOEM,并在 30 CFR 第 585 部分 (76 FR 64432) 中重新颁布。监督职责的转移部长令 3299 成立了 BOEM 和 BSEE,将 OCS 可再生能源计划的安全和环境监督职责分配给 BOEM,直到土地和矿产管理局 (ASLM) 助理部长认为活动的增加证明将这些职能转移到 BSEE 是合理的。 2020 年 12 月,由于风能活动的增加,土地和矿产管理部首席副助理部长在 ASLM 的授权下,指示将 OCS 可再生能源计划的安全和环境监督从 BOEM 转移到 BSEE。1 2022 年 9 月 14 日,DOI 分别在部门手册第 219 部分第 1 章和第 218 部分第 1 章中将相关权力委托给 BSEE 和 BOEM。[添加发布日期],DOI 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添加联邦公报引文),该规则改变了现有的 OCS 可再生能源和现有 OCS 设施的替代使用规定,与部长的命令和部门手册保持一致。最终规则并未对现有法规做出任何实质性更改。该规则只是重新分配了现有法规,以反映部长最近将职责委托给 BSEE 和 BOEM。具体而言,最终规则将有关 OCS 可再生能源活动安全和环境监督的法规从 30 CFR 第 585 部分中的 BOEM 监督重新分配给 30 CFR 第 285 部分中的 BSEE 监督。该规则还将 30 CFR 第 585 部分中有关现有 OCS 设施替代使用的使用权和地役权的法规移至 30 CFR 第 285 部分和新部分 30 CFR 第 586 部分。某些法规出现在多个部分中,因为它们涉及委托给 BOEM 和 BSEE(统称为局)的职责。本 NTL 澄清了 BOEM 和 BSEE 在这些情况下的各自角色。但是,承租人、受让人和运营商的合法权利、义务和利益不受最终规则中这些机构职责的行政重组的影响。

NTL 编号 2023-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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