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指南的简介 本文件根据 30 CFR 第 585 部分的要求,为商业租赁中的外大陆架 (OCS) 可再生能源活动的建设和运营计划 (COP) 提供信息要求指导。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提供这些指南是为了澄清在审查 COP 提交时有用的信息。具体而言,本文件的目的是提供有关调查要求、项目特定信息以及满足《外大陆架土地法》 (OCSLA)、《国家环境政策法》 (NEPA) 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的指导。本文件旨在为受监管社区提供指导,并非旨在设定信息或数据标准或规定额外要求。相反,本文件的目的是进一步解释 BOEM 可再生能源法规的适用条款(见 30 CFR 第 585 部分),并提供可提交的文件示例,以帮助 BOEM 评估是否满足法规中的要求。权威和背景 BOEM 发布了 30 CFR 第 585 部分中的规定,以建立签发和管理租约、通行权 (ROW) 授予、OCS 可再生能源生产使用权和地役权 (RUE) 授予的程序,以及将 OCS 设施用于能源或海洋相关目的的 RUE。 COP 包含描述您(商业租赁申请人、承租人或商业租赁设施运营商)计划为您的项目建造和使用的所有计划设施的信息,以及所有拟议活动,包括您提议的建设活动、商业运营和所有计划设施(包括陆上和支持设施)的概念退役计划。根据 30 CFR 585.601,必须在您的场地评估期结束前六个月提交 COP。场地评估计划 (SAP) 和 COP 可以同时提交。只有在您有明确的项目提案以及足够的数据和信息以供 BOEM 进行技术、NEPA 和其他所需审查后,才可提交 COP(或并行 SAP/COP)。您应该以确保安全并防止对考古或自然资源造成不当损害或破坏的方式设计您的项目并开展所有活动。您还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向近海环境排放污染物(包括海洋垃圾和碎片)(30 CFR 585.105)。COP 必须证明该项目的开展方式符合 30 CFR 585.621 规定的负责任的近海开发;这包括应用最佳管理实践 (BMP)。有关 BOEM 编制的《2007 年替代能源开发和生产及外大陆架设施替代使用项目环境影响声明决策记录》(第 2.7 节)的 BMP 的其他信息,请参阅附件 A。在设计项目时,以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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