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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卡希尔法院所解释的那样,第 877.6 条第 (e) 款规定,受害方“可以”申请令状审查,“可以”一词表明令状审查是“一种挑战善意和解裁定的许可性而非强制性手段,并且令状审查的可用性或对令状审查申请的即决驳回并不妨碍在最终判决后上诉。” (194 Cal.App.4th,第 955-956 页,斜体字为添加;参见 Maryland Casualty,上文,81 Cal.App.4th,第 1420 页 [第 877.6(e) 条中的“‘可申请’和‘应当提交’等词语的使用表明,令状申请可能不是审查善意和解裁定的唯一手段”];Wilshire,上文,86 Cal.App.4th,第 636 页 [“同意 Maryland Casualty 的分析和结论”,得出结论“第 877.6(e) 条并不排除判决后审查”]。)

何时对善意和解决定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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