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州对小规模家庭食品企业有着浓厚的兴趣,但现行法律限制了企业家建立和发展此类企业的能力。 (b) 扩大企业家经营家庭食品企业的自由将带来许多好处,包括自主就业的机会以及通过提供灵活性、创造性和经济回报的工作来诚实谋生的机会。 (c) 消费者渴望此类企业家生产的食品。 (d) 扩大消费者从家庭食品企业采购食品的自由将带来许多好处,包括该州城乡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种类的食品选择,尤其是小规模、本地生产的新鲜食品。 (e) 其他州的证据表明,家庭食品企业是安全的。 (f) 允许生产、销售和消费更多种类的自制食品尊重个人的人身自由,包括经济自由。个人应该可以自由生产、采购和消费自己选择的自制食品。 第 4 节。定义。 就本法案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