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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技术法》第 103(10) 条规定,信息技术服务办公室 (ITS) 有权制定全州技术政策,包括技术和安全标准。2002 年 1 月颁布的第 117 号行政命令第 2 条规定,州首席信息官有权监督、指导和协调州政府信息技术政策、协议和标准的制定,包括硬件、软件、安全和业务重组。有关此权力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纽约州 ITS 政策 NYS-P08-002《制定州企业信息技术 (IT) 政策、标准和指南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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