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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欧洲级社会伙伴组织(或“欧洲级社会伙伴”)要么是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54 条进行协商的组织(最新名单可在此处找到),要么符合代表工人(也称为工会)或雇主的社会伙伴组织定义的其他欧洲社会伙伴组织,这些组织在地区、国家或欧洲层面参与“社会对话”,即讨论和谈判工资、工作条件、培训等。这些组织未包括在此列表中,但:(1)表明它们代表多个国家社会伙伴(也符合上述定义);(2)授权这些组织代表它们参与欧洲层面的社会对话;(3)参与准备和运作行业层面的欧洲社会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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