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背景:本指令规定了该部门关于媒体和其他方获取信息、设施、员工、假释犯和被监禁人员的政策。该指令试图平衡他们以公众名义获取信息的权利与保护工作人员、假释犯和被监禁人员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该指令还试图权衡他们了解惩教设施和地区办事处内发生的事情的权利与该部门维护工作人员、被监禁人员、假释犯和周围社区安全的责任。美国最高法院一再裁定,媒体无权访问全国各地的惩教设施(Pell v. Procunier,417 US 817 [1974]),部分原因是各州有合法的维护安全和保障的需要。此外,《惩教法》第 146 条不将媒体列为有权访问惩教设施的人。公众对信息、惩教设施和地区办事处的访问在《民权法》第 50-a 条、7 NYCRR 第 51 部分以及第 2009 号指令“维护日志-传播犯罪历史记录信息”、第 2010 号指令“FOIL/访问部门记录”、第 2012 号指令“发布员工人事和工资信息”和第 2013 号指令“个人身份信息”中有更具体的描述。II.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