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政府引用 RC 4765.49(B) 作为主张机动车事故豁免权的额外依据。根据该条款,政治分支机构“在民事诉讼中对因 EMS 人员的任何行为而导致的伤害、死亡或人身或财产损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提供服务的方式构成故意或肆意不当行为。”(着重强调。)在本案中,市政府对 RC 4765.49(B) 的依赖是没有道理的。Pakeer 没有接受 EMS 人员的服务。例如,见 Johnson v. Cleveland, 194 Ohio App.3d 355, 2011-Ohio-2152, 956 NE2d 355, ¶ 19 (8th Dist.)。该条款适用于正在接受医疗的 EMS 人员的患者,并不广泛适用于与 EMS 人员的所有互动。 RC 2744.02(B)(1)、2744.02(B)(1)(c) 和 2744.03(A)(6) 中更具体的规定控制了本案的豁免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