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资经营者或合作伙伴。(第206节)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不是雇员,不应这样报告。作为独资老板经营的个人不在雇佣关系中,因为个人正在为自己提供服务,而不是单独的雇用单位。根据该法案,就业关系要求个人和雇用单位是不同的法人实体。此推理也适用于伙伴关系。如果个人在公司的主持下(包括子章“ S”公司)合并并经营该业务,那么该公司是个人在个人为其提供的服务方面的雇用单位,无论个人是唯一的股东,公司官员,公司官员还是唯一的雇员。除非适用豁免,否则个人对公司的服务构成就业,而公司可能是个人的雇主。工资支付给公司官员以获得行动保护的就业人士可以用来建立货币资格获得福利,但是,仅仅因为公司官员在货币上有资格获得福利并不一定意味着个人将有资格获得福利。一个为公司工作的个人即使没有赚取工资,也可能不是根据该法对“失业”个人的定义的失业个人。(第239节)该问题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当一个人向公司提供服务时,预计他将获得付款。如果个人以股息的形式获得薪酬,该部将将此类股息的合理部分归因于支付缴款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