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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在准备粒子加速器的治疗性人类使用时,为申请人提供了指导和指导。粒子加速器被定义为“任何能够在真空中加速电子,质子,迪特龙或其他带电的颗粒的机器,并将所得颗粒或其他辐射排放到通常超过1 MeV的能量的介质中。”能够在500 kV/keV以上产生能量的治疗辐射机应视为粒子加速器。本指南中的信息无意施加超出规则要求的任何条件,而是针对申请中必须提交的信息提供具体指南,以满足部门要求。书面程序必须作为许可申请的一部分提交。B.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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