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所有健康政策一样,这些对患者的好处应在国家经济负担能力和效率参数中提供,并且随着互动利益持有人在此过程中接受并履行其职责。鉴于当前药物支出的模式,与国家的该框架协议本质上是关于在国家的总体规定和支出中的创新药物的吸收和支出。框架工作协议不是管理整个国家药品支出的成本控制框架。例如,它在完全或部分补贴患者的药物成本的国家计划中没有作用,这是整体药物消耗的主要驱动力;它也不包含与任何药物的利用率或开处方有关的措施;也没有药物分配和分配的成本。及其针对创新药物的定价措施,包括“排他性丧失”,当有竞争产品可用时,该协议可能会为该州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成本控制;但是,基本的观点是使患者的新创新药物的连续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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