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 7 bis,我们认为这种新程序很难阅读,详尽无遗(几乎4页),并且我们有问题可以理解实用性。因此,我们将要求总统审查写作,并为成员国提供流程图或计划,以帮助我们了解一眼的过程。Art 7 Ter,我们想听到1.是否有一个特殊的原因,禁止引入植物生殖材料的营销,而不是禁止种植1类植物的植物?我们想以书面形式获得洞察力(如果执行),表明将获得专利的传播材料的选择退出是合法的。我们想从总统内听到该措施的影响是否已被评估。Art 10BIS我们想从总统职位上听到是否已经研究了种子标签的实际影响,特别是当地位从“申请申请”到“受专利保护”或拒绝申请专利时。是否认为获得专利的非NGT植物不会被标记?这背后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如果信息包含在目录中,反之亦然,为什么要标记PRM?Art 11Bis应该1。(c)被视为与申请人达成专利的第三方,或者是申请专利的所有潜在当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