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根据DNSH技术指南(2021/C58/01),考虑到2020/852条第17条(EU)2020/852条的含义不会对环境目标造成重大损害。,如果要以碳降低技术为支持,则应保证生物量符合可再生能源指令的第29、30和31号的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节省标准,该标准是可再生能源指令的2018/2001/2001/eu(redii),以及对基于食品的规则及其相关的规则,并置于限制的规则,并列出了26.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预防污染和控制,在住宅环境中,应确保符合2008/50/eu指令设定的空气质量标准,并且受支持的技术应遵守适用的最佳技术(BAT)结论(指令2010/75/EU)。只有高效率,符合生态设计的锅炉才有资格在此措施下获得支持。参考条款应另外要求只能选择符合相关欧盟和国家环境立法的活动。在即将到来的项目呼吁的参考文献方面包含的资格标准应排除以下活动列表:(i)与化石燃料有关的活动,包括下游使用; (ii)在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TS)下实现预计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不低于相关基准1; (iii)与垃圾填埋场,焚化炉和机械生物治疗厂有关的活动; (iv)长期处理废物可能损害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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