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出版物是根据K.S.A.制作的。65-6708,直到65-6710被称为“妇女的知情权行为”。您有权知道,当未出生的孩子可行或有疼痛的情况下,除非该人是医生并且有记录的转诊,否则任何人都不得执行或诱发堕胎。在未出生的孩子可行时进行堕胎或诱发堕胎的医生必须从另一个不合法或财务上与医生相关的医生进行过记录的转诊,从而表现或诱发堕胎。两位医生都必须确定:堕胎对于维护孕妇的生命是必要的;或者,怀孕的延续将导致孕妇的主要身体身体功能的重大和不可逆转的身体损害。如果孩子活着,主治医师有法律义务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来维持孩子的生活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