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50年代,英国社会学家戈夫曼(Goffman)在重复考虑后提出了面部戏剧,面部交流和面部工作的理论。戈夫曼认为,面孔是人们通过沟通过程中的口头行为为自己获得积极的社会价值的方式。是根据社会批准的属性创建的自我价值。他也被称为早期脸理论发展的先驱。在1987年,布朗和莱文森保留了戈夫曼的“面部工程”中的避免面部理论,并提出了基于礼貌策略框架的面部理论。他们注意到,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达不同的社会关系,并提出了从三个方面的礼貌普遍性的系统解释:面部,威胁面对面的行为(FTA)和礼貌策略。Brown和Levinson认为,礼貌是“模特者”采取的各种理性行为,以满足面部的需求。脸部分为正面和负面的面部。积极的面孔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和爱。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之一,则可以保持正面并保存正面;相对而言,消极的面孔是指自主,行动自由或自我行为的权利,而没有他人的干预和障碍。在社会交流中,有必要尊重他人的积极面孔,并保护对方的负面面孔,以确保沟通的平稳和成功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