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在新加坡的国家免疫概论1978年《州豁免法》(英国)1(1(1)第1(1)条的1(1)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但更明显地规定了许多例外,以使外国主权或州机构可以直接或在英国国王国王的国王国王之王中直接或独立地置于法院。本法规颠倒了遵守主权豁免权的绝对观点的传统普通法立场2,反对许多民法管辖权采用的更严格的观点。即使在该法案通过之前,人们对绝对豁免看法的完全承诺也有很多学术批评,这被认为不再符合20世纪的商业交易的现实,并对那些与州贸易或商业企业打交道的人不公正。3也已经撤离了长期的普通法职位4,因此即使没有立法,对主权豁免权的限制性观点可能会及时成为英格兰的普通法立场。该法案提供了急需的全面覆盖,可预测性和国际贸易中的确定性,即饮食普通法改革无法给出,并促进了英国对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5号公约》和1926年布鲁塞尔公约统一与国家拥有船只豁免有关的某些规则的批准。6因此,英国的形式与她的欧洲贸易伙伴的实践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