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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国法律制度下,起诉和起诉的能力仅归因于两种类型的人:所有自然人和公认的法学人类别。3缺乏法律性格,任何实体或权威都无法在泰国法院提起诉讼因由,任何人(自然或法学)在诉讼中也无法在那里提起诉讼。因此,泰国政府不适合其自己的法院管辖权,而不是通过任何宪法理论的主权豁免理论,而是缺乏法律性格。寻求救济政府的一方必须建立具有法律宗旨的被告的身份,例如合法组成的政府部门,事工或身体政治部门。因此,与《民事和商业法典》无关,制定了立法,以承认各种实体的法律人格:国家机构,政府,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工具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