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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制度之间的主要区别是负责收集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一般来说,在对抗性制度中,是律师收集事实并收集证据,而在非对抗性系统中,例如欧洲大陆,是法官承担这一责任。尽管存在这种二分法,但从根本上是有缺陷的,得出的结论是,非对抗性系统(例如大陆系统)与美国体系有所不同,因为在事实收集和循证收集中的询问方法都有疑问方法。我们将证明的实际差异主要是当事方在诉讼的初步阶段,发现方法,法官参与案件的作用以及检查非纪录证据的技术。系统在司法管理方面都表现出有关效率(节省成本)和效力(真相)的优势和缺点。假设程序差异并非完全不可调和。他们可以互相补充吗?在这方面,我们特别询问对手系统是否可以帮助非对抗实践的最令人不安的方面。如果是这样,是否可以将非对抗模型与对抗系统中裁决的初步阶段调和?最近对民事诉讼的意大利改革使我们能够阐明这些问题。从新的大陆趋势中出现的这种更具对抗性的程序似乎尤其令人兴奋,这有两个原因。首先,它引入了一个令人兴奋的新框架,以重塑有关对手体系中民间司法改革的辩论。其次,它提出了一种考虑传统的国内和特定国家规则的新方法,并概述了半反向系统的统一模型。

朝着全球半逆转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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