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G排放,包括项目会计的GHG协议(WBCSD&WRI。,2004年),以及2019年对2006年2006年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PCC)国家温室气体库存指南(IPCC,2019年)的改进。GHG协议提供了一个综合框架,用于量化和报告由气候变化项目导致的减少温室气体。在范围1,范围2和范围3。范围1下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来自组织的控制或所有权(例如,与锅炉,熔炉和车辆中的燃料燃烧相关的排放)。范围2下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购买电力,蒸汽,热或冷却所带来的。范围2在公司的温室气体库存中考虑了2排放,即使它们是由于组织的能源使用而生产的设施。范围3排放是报告公司不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运营的结果,而是通过组织的价值链间接影响。在组织范围1和范围2边界之外的所有来源都包含在范围3排放中。组织的大多数整体温室气体排放量经常来自范围3的范围,也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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