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约人已在 52.204-26 条“涵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陈述”或 52.212-3 条“要约人陈述和证明——商业物品”第 (v) 段中声明其“不向政府提供涵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作为其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一部分,以履行任何合同、分包或其他合同文书”,则要约人不得完成本条款第 (d)(1) 段中的陈述。 (1) 定义。本条款中的回程、涵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关键技术、互连安排、合理查询、漫游和重要或必要组成部分具有第 52.204-25 条“禁止签订某些电信和视频监控服务或设备合同”中规定的含义。 (2) 禁止。 (1) 《2019 财政年度约翰·麦凯恩国防授权法案》(Pub. L. 115-232)第 889(a)(1)(A) 条禁止行政机构负责人在 2019 年 8 月 13 日或之后采购或获得任何设备、系统或服务,或延长或续签采购或获得任何设备、系统或服务的合同,这些设备、系统或服务使用涵盖的电信设备或服务作为任何系统的重要或必要组成部分,或作为任何系统的关键技术。本禁令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 (1) 禁止行政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