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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常任理事国之外,联合国宪章赋予的否决权是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如果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联合国就不会成立;事实上,该组织的设计使得所有重大决定都需要大国的支持,或至少是默许。1 但从一开始,否决权就一直是常任理事国和联合国广大会员国之间紧张关系的根源。自冷战结束以来,否决权改革一直是寻求安理会结构改革的许多倡议的内容之一。这些倡议来自一些成员国,它们认为安理会不再反映 1945 年以来全球秩序的变化方式。成员国还经常在讨论安理会工作方法时,包括在该机构的年度工作方法辩论中,谈到所谓的“滥用”否决权。 4 月 26 日,联合国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 A/RES/76/262 号决议,要求大会在安理会投否决票时召开会议。大会主席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正式会议,就被否决的议题进行辩论,在例外情况下,投否决票的成员国将在发言者名单中享有优先权。此次投票是列支敦士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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