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附带调查或其他类型的调查如何进行?有区别吗?结果会与安全调查相同吗?AFR 110-14 定义了附带调查的限制。这些调查应完全独立于事故调查。任何其他调查的报告均可用于各种行政、纪律和诉讼目的。它可以作为确定经济责任的依据,并可能对相关个人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会引起相关个人的担忧。必须对信息收集方式施加某些限制。首先,事故调查报告不能用于任何其他调查。事故调查委员会的证人也可由附带调查委员会传唤。但是,他们不能就其陈述或事故调查期间提出的其他事项接受询问。被任命为事故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员不能担任对同一事故进行附带调查的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