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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初级司令部指挥官有权因维护原因下令停飞任务设计系列 (MDS) 特定飞机或他们指挥范围内的所有飞机。该权力可委托给初级司令部/A3 或同等机构(ANG、FOA 和 DRU 被视为初级司令部的同等机构)。当初级司令部负有主要指挥责任并停飞 MDS 特定机队时,使用初级司令部的指挥官可以接受执行任务的风险。(T-1)。2.2.3.1.1. AFMC/CC 是空军适航当局,并根据 DAFI 62-601《适航》就空中系统停飞事宜向主要指挥指挥官、战地指挥指挥官、作战指挥官和 SAF/AQ 提供建议。(T-1)。2.2.3.1.2. 原停飞当局也是启动恢复正常运行的批准当局。(T-1)。 2.2.3.2. 当作战考虑需要时,MAJCOM 指挥官可以命令机组人员停飞,或作为单独行动。停飞为指挥官提供了评估事件或发现以及安全恢复作战所需的行动的时间。指挥官将确保按照 AFMAN 10-206《作战报告》(OPREP)发出通知。(T-1)。2.2.3.2.1. 停飞不会对任何单位飞机的作战状态产生直接影响;它是作战单位指挥官命令单位机组人员因特定原因不飞行的结果。2.2.3.2.2. 命令机组人员停飞的权限不低于 MAJCOM/A3。(T-1)2.2.3.2.3. 最初的停飞权限也是启动恢复正常运行的批准权限。(T-1) 2.2.3.3. 当出于维护、作战或安全考虑需要时,联队指挥官可以取消飞行或指示暂停飞行行动。(T-3)。2.2.3.3.1. 联队指挥官评估信息的性质和严重性,确定适当的响应并发布所需的指示。(T-3)。一次性检查以验证是否存在疑似设备状况或故障就是需要取消飞行/指示暂停飞行的情形之一。2.2.3.3.2. 最初的取消飞行或指示暂停飞行的权限也是启动恢复正常行动的批准权限。(T-1)。(删除)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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