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民航指令由以下部分组成,定义如下:标准:通常以“应当”或“必须”等词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和规律性需要统一应用,而运营商必须遵守。如无法遵守,则必须通知中国民航局。建议措施:通常以“应该”或“可以”等词开头,是指对物理特性、配置、性能、人员或程序的任何规范,对于空中航行的安全和规律性或效率需要统一应用,而运营商将尽力遵守。附录:为方便起见,单独分组的材料,但构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定义: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它们没有公认的词典含义,因此并非不言自明。定义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是使用该术语的每项标准和建议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表格和图片:这些内容补充或说明了标准或建议规范,并在其中引用,构成相关标准或建议规范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注释:在适当的情况下,在正文中包括注释,注释提供与相关标准或建议规范有关的事实信息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或建议规范的一部分;附件:标准和建议规范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其应用指南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