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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变更 本出版物适用于在美国太空部队 (USSF)、正规空军、空军预备役和空军国民警卫队退役和离职人员中服役的军事人员。与空军预备役 (AF/RE) 参谋长和空军国民警卫队主任 (NGB/CF) 合作,太空行动人力资本副参谋长 (SF/S1) 和人力、人事和服务副参谋长 (AF/A1) 制定着装和个人形象计划的人事指导。本指示适用于 USSF 成员,除非并直到发布单独的服务指导为止。在这种情况下,USSF 指导应优先适用于 USSF。注意:所有对美国空军术语、单位、等级和职位的引用也将适用于 USSF 中的同等职位,视情况而定。例如,对飞行员的引用也将适用于监护人。对 MAJCOM 或 NAF 的引用也适用于野战指挥部。对联队的引用也适用于三角洲/驻军。空军参谋部的角色和职责(即AF/A1)也可酌情适用于同等的太空作战司令部(太空参谋部)办公室(即SF/S1)。第 3 章 – 仪容仪表标准 3.1.3。(更改)头发 - 女性。头发长度无最低要求,最大长度距头皮 4 英寸,并允许正确佩戴以下段落中提到的头饰:巡逻帽,5.2.10,水桶帽,7.2.2.,飞行帽,7.2.4.1,贝雷帽,7.2.5,无檐便帽,7.2.7。头发应在衣领下缘上方结束,并且不会延伸到与地面平行绘制的一条隐形线以下,无论是从前到后还是从侧到边,除非向后拉并固定或编成经授权的马尾辫/等效物或长辫子。如果头发向后梳并固定在脑后,半径不得超过头发聚集点的 6 英寸(即,左侧不超过 6 英寸,右侧不超过 6 英寸,总宽度为 12 英寸;从头发聚集处突出 6 英寸),并且必须允许正确佩戴头饰。可以在成员背部佩戴一条或两条辫子或一条马尾辫/等同物,其长度不得低于从腋下到肩胛骨的每个袖子内缝顶部之间的水平线。辫子或马尾辫/等同物不能戴在肩膀上或拉到身体前面。它们应延伸到成员的背部。刘海或侧扫的头发可以触及眉毛,但不会触及或遮住眼睛。如有疑问,请让飞行员立正评估头发长度是否正确。有关女性头发标准的示例,请参见图 3.2 和图 3.5。例外情况:穿着体能训练装备 (PTG) 时,长发将被固定,但可能会有松散的发尾,并且可能会延伸到从腋下到肩胛骨的每个袖子内缝顶部之间的水平线以下。3.1.3.1.(更改)盘起的头发应以某种方式进行造型,以防止松散的发尾在头部向上延伸。当头发扎成发髻时,发髻必须是单个发髻;所有松散的发尾都必须塞进去并固定。当头发扎成马尾辫/类似发型时,必须是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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