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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需要理解命题 15 和命题 16 之间的区别。命题 15 适用于所涉伤害被视为有多种原因的情况,其中一个或多个是雇主的不法行为,或可归因于雇主的不法行为,但其中一个或多个不是。命题 16 适用于原告具有预先存在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本身不被视为原因,但即使没有犯下不法行为,也可能导致类似的伤害(雇主对此不承担责任)。在深层理论层面,预先存在的脆弱性和并发原因之间的区别可能是有争议的,即使它是合法的,也可能难以应用于特定案件。也可能存在两个命题都适用的情况。在许多情况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