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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规定的完成调查的时间表是例外而不是常态:SC
最高法院澄清,法院是被动而非主动地规定调查时间表,以防止因不当拖延而造成损害。最高法院强调,此类指示是例外情况,而不是规范,只有在明显停滞或不正当不作为的情况下才会发布,以维护个人自由和司法系统的完整性。
来源:经济时报新德里最高法院表示,法院在调查机构完成调查时“被动地”规定了时间表,而不是“预防性地”规定,过度拖延可能会造成损害。
法官 Sanjay Karol 和 N K Singh 在审查法院命令时发表上述言论
给予北方邦警方 90 天的时间完成调查,并保护被告在通过伪造文件获取武器许可证的情况下免受任何胁迫行动。
“总而言之,时限是被动施加的,而不是预防性的,”法官在分析最高法院之前的判决时表示,并指出“法院一直认为,进行有时限的调查必须是例外,而不是常态”。
“正是在这种宪法背景下,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在拖延本身开始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进行干预,”最高法院在撤销高等法院的命令时表示。
法官表示,法院从一开始就没有为调查人员/行政权制定时间表,“因为这显然等于踩了后者的脚趾。”
它表示,因此,在不这样做会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施加时间表,即有记录材料表明不当延误、停滞等。总之,时间表是被动施加的,而不是预防性的。
“因此,高等法院规定的时间表需要受到干扰并搁置。据此下令,”它下令。
法官进一步阐述说,调查是犯罪本身之外的许多因素和事件的产物,这给调查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法律赋予调查机构合理的自由度。
“与此同时,宪法不允许调查保持开放式。最高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
”,替补席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