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8.01 节定义的增长区必须根据本部分或第 12 和第 692 节各自通过一项条例,采用市际发展计划,将其认为必要的市镇边界内的土地纳入其中。 (1.1)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部长可通过命令免除一个或多个理事会采用市际发展计划的要求,且命令可包含部长认为必要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1.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议会无需根据第 (1) 款采用市际发展计划,可根据本部分或第 12 和第 692 节各自通过一项条例,采用市际发展计划,将其认为必要的市镇边界内的土地纳入其中。 (2) 跨城市发展计划(a)必须解决:(i)该地区未来的土地使用问题,(ii)该地区未来发展的方式和建议,(iii)该地区的交通系统的一般或具体规定,(iv)与该地区物质、社会和经济发展有关的跨城市计划的协调,(v)该地区的一般或具体的环境问题,以及(vi)理事会认为必要的与该地区物质、社会或经济发展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以及(b)必须包括:(i)用于解决或试图解决采用该计划的市政当局之间任何冲突的程序;(ii)一个或多个市政当局用来修改或废除该计划的程序;和(iii)与计划管理有关的规定。” (3)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制定城市间发展计划的市政当局的议会必须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两 (2) 年内制定出涵盖第 (2) 款所述所有事项的城市间发展计划。 (4) 根据法规,如果需要制定城市间发展计划的市政当局无法就计划达成一致,则第 708.33 至 708.43 条将适用,如同城市间发展计划是城市间合作框架一样。 (5) 在制定城市间发展计划时,市政当局必须本着诚信原则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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