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拟建街区(即一个或多个被公共街道包围的地块)、地块和地块均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1. 所有地块均应符合适用土地使用区域的一般开发标准(第 2 条)和第 3.1.020.J 节“街道连通性和街区形成”的标准。2. 退缩距离应符合适用土地使用区域的要求(第 2 条)。3. 每个地块均应符合第 3.1 章“出入和流通”的标准。4. 可能需要景观或其他遮蔽以维护毗邻用途的隐私。请参阅第 2 条 - 土地使用区域和第 3.2 章 - 景观美化。5. 根据《统一消防规范》,应提供 20 英尺宽的消防设备通道,以服务距离公共通行权或经批准的通道 150 英尺以上的建筑物所有部分。请参阅第 3.1 章 - 出入和流通。 6. 如果需要提供一条公用车道来服务多个地块,则应在经批准的分区或分区图中记录相互的通行和维护权地役权。 7. 应满足所有适用的街道、公用设施、地表水管理和地役权的工程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