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指定每一方的指定数量的委员会成员向证人提问,提问时间由多数党和少数党平均分配,总计不超过一小时;或 (B). 指定每一方的工作人员向证人提问,提问时间由多数党和少数党平均分配,总计不超过一小时。 (3) 委员会成员在听证会之日起 10 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其他问题,以供委员会出庭的证人回答。传送函及其任何回复均应包含在听证会记录中。 (d) 特权要求。听证会上的证人或调查或询问中的受访者或证人提出的普通法特权要求仅在主席酌情决定的情况下适用,但可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e) 记录的发布。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记录稿一旦决定印刷,应以基本逐字逐句的形式出版,并在要求的地方或记录的末尾插入要求的材料。个人(包括议员)的意见将作为委员会文件的一部分发表,应在出版前有机会核实记录稿的准确性。议员、工作人员或证人提出的任何更正记录稿错误以外的错误或有争议的记录错误的要求应附在记录中,并在要求更改的地方加上脚注。在主席批准与另一个国会委员会联合举行的听证会之前,应准备一份谅解备忘录,其中包含一份出版记录稿的协议。(f)记录事项。委员会成员有 10 个日历日的时间,从听证会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提交简短而相关的陈述或材料,以纳入记录。该委员会是其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和证据的相关性的唯一评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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