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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委员会所作证人应回答书面问题。传送函及其任何回复均应纳入听证记录。(d)特权主张。听证会上的证人或调查或问询中的受访者或证人提出的普通法特权主张仅在主席酌情决定的情况下适用,但可向委员会上诉。(e)记录稿的出版。委员会所进行的听证会的记录稿在决定印刷时,应以基本逐字逐句的形式出版,并在要求的位置或记录的末尾插入要求记录的材料,视情况而定。包括委员在内的个人,如果其意见将作为委员会文件的一部分发表,应有机会在出版前核实记录稿的准确性。任何议员、工作人员或证人提出的更正除笔录错误或有争议的笔录错误以外的任何错误的请求,都应附在记录中,并在要求更改的适当位置加注。在与另一个国会委员会联合举行的听证会主席批准之前,应准备一份谅解备忘录,其中包含一份关于公布笔录的协议。 (f) 记录事项。委员会成员有 10 天的时间从听证会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提交简短而相关的陈述或材料,以纳入记录。委员会是其听证会上提出的证词和证据的相关性的唯一判断者。

科学、空间和技术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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