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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8 条 (g) 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建立或维持手段,以规范、管理或控制与使用和释放改性活生物体 (LMO) 有关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 1 条旨在“促进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改性活生物体方面提供足够的保护,同时也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风险,并特别关注越境转移”。根据《议定书》第 2 条的一般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履行本《议定书》规定的义务。鉴于《卡塔赫纳议定书》是监管转基因/改性活生物体的主要国际参考文书,并且是在考虑到未来技术发展的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必须考虑其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通过基因编辑技术获得的生物。 CPB 将 LMO 定义为“任何通过使用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具有新型遗传物质组合的生物体”,其中现代生物技术是指应用:i. 体外核酸技术,包括重组 DNA 和将核酸直接注射到细胞或细胞器中,或 ii. 超越分类家族的细胞融合,克服自然生理生殖或重组障碍,并且不是传统育种和选择中使用的技术。尽管基因编辑涉及现代生物技术,但尚不清楚 LMO 的定义是否涵盖了其所有形式。在这里,由 NHEJ 引起的点突变和插入缺失的发展是否克服了定义所要求的“自然生理生殖或重组障碍”值得怀疑。然而,在双链断裂 (DSB) 形成时涉及同源供体模板的修复途径会产生新的遗传修饰,因为外来 DNA 被整合到目标生物的基因组中。此类生物被视为 LMO/GMO,因此受 CPB 指导的法规约束。此外,作为一项一般豁免,CPB 不适用于以人类药品形式进行的 LMO 越境转移,此类转移已由其他相关国际协定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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