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定义了“可再生能源集群”,它由不同能源的互补性、灵活性、不同参与者的互联互通和能源流动的双向性组成。我们认为,可再生能源证书和可再生能源集群是同一概念的社会技术镜像,是可再生能源转型所必需的。为了测试这些新规则在实践中的表现,我们利用来自 18 个国家的 67 个消费者(共同)所有权最佳实践案例的二级数据集,使用集群潜力标准对每个项目进行评估,并评估它们是否符合 RED II 治理要求的成员异质性和所有权结构。九个案例被确定为具有集群潜力,所有这些案例都在农村地区。其中,五个项目被发现既是可再生能源证书又是可再生能源集群。在缺乏灵活性、双向性和互联互通等集群要素的项目中,观察到缺乏治理和异质性标准,而在满足治理和异质性标准的地方则出现集群元素。在将新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时,我们建议应注意鼓励可再生能源、城市环境中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和“监管沙箱”的互补性,以便进行实验以找到“支持框架”的最佳优惠条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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