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发展型地方政府的背景下,市政府肩负着履行宪法赋予它们的重大责任。由于任何市政府的工作人员部门都是提供服务的载体,并最终负责遵守所列的宪法任务,因此市政府有责任确保其人力资源能力得到发展,使其能够以经济、有效、高效和负责任的方式履行其职责。除立法外,人力资源还受到地方政府环境中的《劳动关系法》(1995 年第 66 号法案)、《基本就业条件法》(1997 年第 75 号法案)、《就业公平法》(1998 年第 55 号法案)、《技能发展法》(1998 年第 97 号法案)和《技能发展征税法》(1999 年第 9 号法案)等指导。 《地方政府市政系统法》(2000 年第 32 号法案)规定,市政当局应履行特定义务,确保其行政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与宪法职责相一致。《市政系统法》第 51 条规定,市政当局应履行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义务,即组织其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