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节 简称 本节将法案的简称定为“牧场恢复力和自然保护健康法案(RANCH 法案)。 第 2 节 极端自然事件和灾害期间放牧许可证或租约持有人对空置牧场分配的临时使用。 本节规定,在最大可行的范围内,放牧许可证或租约持有人可以临时使用空置的放牧分配。当放牧许可证或租约持有人的分配因不可预见的自然事件或灾害(包括极端天气事件、干旱、野火或虫害)造成的资源状况而无法使用时,可以允许此类使用。临时使用空置分配的条款和条件应考虑生态条件和其他因素,包括与野生动物有关的冲突。临时使用空置放牧分配的时间不得超过连续三个放牧季节。有关部长应制定实施该条款的指导方针,包括考虑疾病、当地生态条件、野生动物冲突等。第 3 节。公共牧场恢复基金。本节规定,土地和水资源保护基金 (LWCF) 投资于公共债务证券以产生利息,这需要产生 1500 万美元的投资收入。LWCF 计划和项目资金不会受到影响;只会使用新的投资收入。在这些投资基金中,1000 万美元将用于牧场健康和恢复项目,用于各种形式的牧场改善和改进,包括围栏建设、临时建筑、入侵植物和杂草控制和处理以及其他促进健康栖息地和恢复力的活动。此外,500 万美元将用于通过与愿意的土地所有者达成的公共准入协议来增强、扩大或改善准入机会。自愿公共准入协议将允许永久、临时或季节性准入,并将优先考虑大片无法进入的公共土地的准入协议。如果土地所有者选择不签订公共准入协议,则该选择不会影响土地所有者持有的放牧许可证或租约。第 4 节。放牧许可证或租约的续期。本节将改变目前的十年续期期限,并允许在满足某些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将放牧许可证和租约续期长达 20 年。第 5 节。《国家环境政策法》对放牧许可证和租约续期以及极端自然事件和灾害期间某些行动的审查。本节允许根据《1969 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在某些条件下使用分类排除来续签放牧许可证,包括如果适用的许可证持有人或租约符合条款和条件,并且许可证或租赁与授权用途一致或基本一致。此外,本节还允许使用分类排除法来临时使用空置配额或对许可证或租赁条款和条件进行其他细微调整,以应对和适应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