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指控非法骚扰的诉讼,法庭在其理由中特别处理这三个要素将是一种“健康的纪律”——Richmond Pharmacology v Dhaliwal 2009 ICR 724,EAT(根据《1976 年种族关系法》(RRA)提起的种族骚扰索赔案件)。尽管如此,他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定义的组成部分之间会有相当大的重叠——例如,被投诉的行为是否不受欢迎可能与它是否为员工创造了不利环境的问题重叠。不单独处理每个要素的就业法庭不会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而犯法律错误——Ukeh v Ministry of Defence EAT 0225/14。18. 关于不受欢迎行为,平等与人权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