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工智能的 FDA” 是一个直白的比喻。一个更有成效的起点是研究 FDA 式的监管干预措施,以及它们如何针对人工智能供应链中的不同点。2.FDA 式的干预措施可能更适合人工智能供应链的某些部分。3.FDA 模式为优化信息生产而非产品安全的监管设计提供了有力的教训。鉴于市场参与者缺乏明确性以及人工智能开发和部署的结构不透明性,人工智能迫切需要这一点。4.对什么算作功效(而不是安全性)缺乏共识是监管人工智能的有力切入点。人工智能总是存在潜在危害;因此,监管问题必须考虑其好处是否大于危害。但要知道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确的证据(目前我们缺乏这些证据)来证明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具体好处。5.上市前批准可能是监管干预最有力的阶段:这是监管权力与公司遵守激励之间的协调达到顶峰的地方。6.无论是在 FDA 还是在人工智能中,确保产品进入市场后的下游合规性都是一项监管挑战。鉴于人工智能系统组件的来源各异,上市后监管对人工智能来说是一项挑战,但目前这是正在进行的人工智能监管执法的主要特征。7.8.目前,“人工智能市场”的构成尚不明确且不透明。任何针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干预要想有效,都必须远远超出目前的处罚标准,对世界上一些最大的公司进行有意义的挑战。提高市场本身的透明度以及人工智能产品的销售过程对人工智能治理至关重要。9.监管机构的资金模式对其有效性至关重要,并且可能无意中使监管机构受制于行业动机。10.FDA 式的人工智能文档要求已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