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执行了空军政策指令 44-1《医疗行动》。本指令提供了执行1990 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OBRA)《患者自决法案》部分和《德克萨斯州健康与安全法规》第 166 章《德克萨斯州预先指示法案》的政策和程序。它涉及遵守法律、政策、程序、教育和宣传的各个部分,并分配了执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并确定了实现合规的过程。本指令适用于分配、附属或签约给第 59 医疗联队 (59 MDW) 的所有人员,第 959 医疗组、空军国民警卫队或空军预备役除外。本出版物要求收集和/或维护受 10 USC 55《医疗和牙科保健》和 EO 9397(SSN)授权的 1974 年隐私法保护的信息。适用的 SORN F044 AF SG D 和自动医疗/牙科记录系统可在以下网址获得:http://dpclo.defense.gov/privacy/SORNs/SORNs.html。确保根据本出版物中规定的流程创建的所有记录均按照 AFI 33-322《记录管理和信息治理计划》进行维护,并按照空军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AFRIMS) 记录处置计划 (RDS) 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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