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是在欧洲议会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批准建立人工智能协调规则的欧洲法规(即所谓的“人工智能法”)之前审查并接受发表的。尽管如此,该文稿(特别是第 4 段)中提出的关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提案所产生的纪律的评论和意见是最新意见,因为欧洲议会上次批准的监管法案版本在所审查的方面并没有提出与本文评论的提案文本相关的实质性变化。 1 关于寻找人工智能(以下也称为“AI”)的共享定义的困难,请参阅 Finocchiaro,《人工智能的监管》,载于《AI & Soc》(2023 年),网址为 https://doi.org/10.1007/s00146-023-01650-z。在最近提出的通过《人工智能法案》的提案(欧洲委员会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人工智能协调规则(人工智能法案)和修改某些联盟立法法案的提案,布鲁塞尔,21.4.21)中,人工智能被定义为“使用附件一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和方法开发的软件,并且可以针对给定的一组人类定义的目标生成输出,例如内容、预测、建议或影响与其交互的环境的决策”。欧洲议会在 2023 年 5 月发布的一般方针中(可访问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meetdocs/2014_2019/plmrep/COMMITTEES/CJ40/DV/2023/05-11/ConsolidatedCA_IMCOLIBE_AI_ACT_EN.pdf)修改了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使其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的定义保持一致。根据修正案,人工智能应被定义为“一种基于机器的系统,该系统旨在以不同程度的自主性运行,并能为了明确或隐含的目标,生成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预测、建议或决策等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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