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多数政策工具一样,知识产权法旨在激励和抑制人类行为以实现“最佳”目标。专利制度的目标是激励人们投入时间、金钱和精力为社会创造新颖而有意义的发明。然而,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并不受政策工具的行为推动力的影响,因为与人类不同,人工智能不会故意自私。这一现实引出了一个问题: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能实现什么?为什么要扩大知识产权的定义以考虑人工智能“发明者”,而这些“发明者”不会根据这些保护改变他们的行为?由于人工智能不会主动:i)投资研发;ii)决定开发创新而非通用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理解“对我们的社会有意义”的概念,那么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在促进我们社会的发明方面发挥什么作用?一个有用的类比表明地方法律不适用于 IA 系统,即将刑法应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与人类驾驶员不同,自动驾驶汽车不会因为法律处罚或扣分而受到安全驾驶的激励。事实上,除了 1 和 0 的序列之外,自动驾驶汽车根本不知道“法律处罚”或“扣分”的概念是什么;更不用说有动力按照他们建立的激励结构行事了。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的开发者并没有要求扩大法律处罚和扣分范围,以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驾驶;相反,开发人员专注于与该技术兼容的技术组件,以确保其安全性。那么,当这些激励措施与人工智能技术不兼容时,我们为什么要尝试扩展知识产权法以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明呢?扩展旨在推动人类行为的法律技术并将其应用于技术是一种逻辑上的不一致,它使将知识产权应用于人工智能的重要性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