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代实践指示的规则 首席大法官根据《2003 年法院法》第 74 条就刑事法庭的实践和程序作出指示。这些实践指示和《刑事诉讼规则》相辅相成。4 月,首席大法官发布了《2023 年刑事实践指示 1 》,取代了《2015 年刑事实践指示》。2 他和规则委员会一致认为,2015 年实践指示中涉及的一些主题应从新的实践指示中删除,并尽快纳入《刑事诉讼规则》。3 这些规则修订了《刑事诉讼规则》,以包括这些主题。在每种情况下,现有要求保持不变。被告人的地址 被告必须向法院提供至少一个与案件有关的通信地址,通常是住宅地址,并在法庭上公开提供,这是普通法要求,而不是立法要求(尽管立法可能要求被告出于其他原因提供地址,例如作为保释条件)。有人向规则委员会建议,应澄清既定做法,将该要求纳入《刑事诉讼规则》。《刑事诉讼规则》已经补充了提供姓名、出生日期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国籍的法定要求。这些规则增加了在未遵守规定时应遵循的程序,该程序以前在《刑事实践指示》中。委员会决定合并所有这些要求,因此,本规则第 4 条修订了《刑事诉讼规则》第 3.2 条。与《刑事诉讼规则》相关的表格《刑事诉讼规则》第 5.1 条和第 5.2 条规定,首席大法官可以通过《刑事实践指示》授权表格,用于与规则相关的用途。新的《刑事实践指示》对表格授权和修改的描述方式与《2015 年刑事实践指示》中的描述不同,现行规则不再符合该描述。规则委员会同意出于这个原因修改规则。记录向刑事法院提出的搜查令申请等。《刑事诉讼规则》第 5.5 条补充了《1968 年刑事上诉法》第 32 条,要求对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录音,以便向上诉法院刑事部门提出上诉。本规则和该法案不适用于刑事法院的其他诉讼程序,包括《刑事诉讼规则》第 47 部分适用的搜查令和其他类型的调查令的申请。《2015 年刑事实践指示》要求记录此类申请,现在已成为既定做法。但是,新的《刑事实践指示》并不要求这样做。此类申请是私下提出的,通常是在要搜查其场所或需要从其处获得信息的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提出的。记录此类申请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确定法院被告知的内容。有人向规则委员会建议,它将澄清并授权既定做法,将该做法和以前的实践指示要求纳入《刑事诉讼规则》。委员会同意这样做,因此本规则第 5 条修订了《刑事诉讼规则》第 5.5 条。有关法庭听证会的信息《刑事诉讼规则》第 5.11 条要求公布即将举行的法庭听证会的清单,并要求这些清单包括有关所指控的罪行的信息(如果可行的话)。听证会清单在网上公布并在法庭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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