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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条例 608-99 士兵必须遵守法院命令和书面支持协议 根据陆军条例 608-99,士兵必须向家庭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并服从有关子女监护权的法院命令。即使家庭因服兵役而在地理上分离,也存在这一义务。这种支持的金额以法院命令或书面支持协议中规定的金额为准。如果没有包含经济支持条款的法院命令或书面支持协议,士兵将提供临时最低经济支持,该支持基于与士兵基本住房津贴/预备役部队过境 (BAH RC/T) 费率(以前称为 BAH-II)相等的金额,并按照士兵军衔的带家属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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