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咨商地位 1962 年 4 月,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了六份要求获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申请和重新申请。根据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报告,理事会于 1962 年 4 月 4 日通过第 864 (XXX-III) 号决议,决定批准拉丁美洲货币研究中心、国际犹太人社会福利服务理事会、世界保护青年组织联合会和亚非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 B 类咨商地位申请。理事会决定不批准国际犹太妇女理事会的 B 类咨商地位申请。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未接受授予联合城镇组织咨商地位的建议,一些理事会成员支持该建议,认为该组织的目标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因为它寻求维持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还有人指出,该组织已具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咨商地位。但其他成员认为,理事会应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认为不宜建议理事会批准该组织的 A 类地位请求。塞内加尔建议授予联合城镇组织 B 类咨商地位。然而,经社理事会于 1962 年 4 月 4 日通过了一项决议(864(XXXIII)),决定将该提案提交其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审议,并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届会议提交报告。根据其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