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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第 14 号关于教师和讲师的法律的逻辑推论是,无论是隐含的还是明确的,教师是一名专业教育工作者,主要任务是在幼儿教育、正规教育、基础教育和中学教育中教育、教学、指导、指挥、培训、评估和评价学生,如《总则》第 1 条所述。教师必须是专业化的,即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或活动,并成为收入来源,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或能力,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规范,并需要接受专业教育。因此,根据第 2 条的规定,教师是正规教育途径中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和幼儿教育阶段的专业人员,是根据法定规定任命的,而第 (1) 款所称的对教师专业人员职位的认可,是通过教师证书来证明的。此外,第8条所称教师资格证书,是发给符合条件的教师,而教师资格认证是由经认可或政府指定师资培训计划的大学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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