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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i. 位于风能设施内的涡轮机应与相邻的非参与地产保持以下距离:涡轮机总高度(从涡轮机底部到完全伸展的叶片尖端测量)乘以三 (3) 或距离任何住宅区或开放空间分区的地产线 ½ 英里,以较大者为准;距离其他分区、州土地和未分区的公共土地 ¼ 英里。此外,风能涡轮机应与所有架空公用设施线、公共道路、小径和公共通行权保持涡轮机总高度 110% 的距离。所有其他非涡轮机结构和建筑物应符合用途或结构所在分区的退让要求。

科科尼诺县分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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