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所有权和权力。A.所有权。本地方法规的名称为“地方法规,对维克多镇大型太阳能系统的审查、批准、许可和建设实施六个月暂停”。B. 权力。本地方法规是根据《纽约市地方自治法》第 10、11、12 和 14 节、《纽约地方政府法规》第 10(6) 节、《纽约州宪法》第 IX 条第 2(c)(ii)(6)、(10) 节、《纽约地方政府法规》第 10(1)、(6) 和 (7) 节、《纽约镇法》第 64(17-a)、130(3) 和 (15)、135 节以及第 16 条的规定制定的。第二节。目的和意图。本地方法规的目的是保护维克多镇居民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福利,并维持大型太阳能系统的现状同时,维克多镇镇议会重新审查并提议对维克多镇法典第 103 章的现行规定做出具体修改,以确保维克多镇对此类用途制定全面、彻底和合理的规定。暂停期将停止处理大型太阳能系统的申请,以及发放任何许可证和批准,以便有时间进行此类仔细考虑。暂停期为六 (6) 个月,让镇议会分析并确定与此用途有关的维克多镇法典第 103 章的潜在适当修订和修正。第三部分。定义。 “大型太阳能系统”一词是指任何地面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其系统容量大于 25 千瓦 (kW) 但小于 25 兆瓦 (MW),和/或产生超过前十二个月电力消耗的 110% 千瓦时 (kWh) 的电力,这些电力由系统所在地段或地块上的现有土地使用所用。此定义不包括安装或固定在住宅或市政建筑上供其使用的光伏电池板,也不包括安装在商业或工业建筑上的现有电池板。该定义还不包括根据《加速可再生能源增长与社区福利法》第四部分接受行政法第 94-c 条审查的太阳能光伏系统。暂停。A. 暂停声明。自本地方法律通过之日起六 (6) 个月内,不得处理任何申请,不得颁发或授予与大型太阳能系统相关的任何土地使用许可、批准、拒绝、决定或解释。本禁令不涵盖仅用于为位于同一地产上的改良设施发电的太阳能设施。本地方法律对镇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分区上诉委员会、建筑检查员、所有镇官员和雇员以及任何申请人或实际
主要关键词